绵阳市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序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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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944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序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序中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944号原告:绵阳市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24686109958L。法定代表人:梁俊,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序中,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绵阳市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序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和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于先调阶段撤诉,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梁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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