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斌、杨志斌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3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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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984号案件名称
杨志斌、杨志斌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志斌;杨志斌;王梅;王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3984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生于1976年3月3日,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志斌,男,生于1970年7月23日,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梅与被执行人杨志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申请人办理位于榆林市XX路XX城XX小区XX号商铺(合同编号:YS0052267,房屋代码:125995)房产时有协助义务,并担负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告知了申请人相关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02执39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改 琴审 判 员 张 锐审 判 员 刘 庆 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保 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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