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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辉、李平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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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成辉、李平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成辉;李平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成辉,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李平三,男,1974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李成辉与李平三(2021)湘0426民初3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平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平三在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的存款13,7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慧成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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