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辉、李平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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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8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成辉、李平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成辉;李平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成辉,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李平三,男,1974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李成辉与李平三(2021)湘0426民初3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平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平三在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的存款13,7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慧成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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