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冬冰、孟祥志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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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49号案件名称
杨冬冰、孟祥志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冬冰;孟祥志;王志刚;李伟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49号申请执行人杨冬冰与被执行人孟祥志、王志刚、李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2003)延民一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诉讼费467元),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祥志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03)延民一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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