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敦化市xx服务处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5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588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服务处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服务处;王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588号原告;敦化市xx服务处,住所敦化市瑞景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储某,男,汉族,现住敦化市。        被告;王某,女,汉族,现住敦化市。其        敦化市敦化市xx服务处与储某、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敦化市敦化市xx服务处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敦化市敦化市xx服务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敦化市xx服务处负担。        审判员    白明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海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