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服务处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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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588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服务处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服务处;王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588号原告;敦化市xx服务处,住所敦化市瑞景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储某,男,汉族,现住敦化市。 被告;王某,女,汉族,现住敦化市。其 敦化市敦化市xx服务处与储某、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敦化市敦化市xx服务处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敦化市敦化市xx服务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敦化市xx服务处负担。 审判员 白明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海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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