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农村某某联社、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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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44号案件名称
淳化县农村某某联社、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淳化县农村某某联社;张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淳化县农村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淳化县农村某某联社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淳化县农村某某联社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淳化县农村某某联社偿还借款本息3542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2元、执行费431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与其私下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自行向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出具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恢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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