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蓝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俊宝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24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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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4240号之二案件名称
大连海蓝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俊宝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大连海蓝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俊宝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42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连海蓝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俊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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