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政、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民终3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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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民终3387号案件名称
石建政、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建政;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民终3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建政,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海周,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振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于志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力帆,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建政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建政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常 青审 判 员 宁小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申新帅书 记 员 张思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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