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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州、杨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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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407号
  • 案件名称

    欧阳州、杨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欧阳州;杨帆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州。被执行人:杨帆。申请执行人欧阳州与被执行人杨帆刑事退赔一案,本院作出(2019)湘102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阳州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欧阳州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9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帆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帆与案外人谭海珠在湖南省郴州市住宅一套。2019年8月23日本院依法拍卖了上述房产。于2018年10月31日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帆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欧阳州,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杨帆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32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债务为320000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0000元,全案标的金额执行到位62434.5元,未执行到位257565.5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0000元,全案标的金额执行到位62434.5元,未执行到位257565.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欧阳州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陈天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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