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州、杨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4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407号案件名称
欧阳州、杨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欧阳州;杨帆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州。被执行人:杨帆。申请执行人欧阳州与被执行人杨帆刑事退赔一案,本院作出(2019)湘102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阳州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欧阳州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9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帆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帆与案外人谭海珠在湖南省郴州市住宅一套。2019年8月23日本院依法拍卖了上述房产。于2018年10月31日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帆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欧阳州,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杨帆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32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债务为320000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0000元,全案标的金额执行到位62434.5元,未执行到位257565.5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0000元,全案标的金额执行到位62434.5元,未执行到位257565.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欧阳州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陈天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建光、周家兵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665号之一 下一篇 赵炜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客运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9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