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卢江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23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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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2331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卢江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卢江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23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层,注册号:(分)441900000676294。负责人:何晓东。被执行人:卢江,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我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247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江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归还理赔款39179.67元、支付保险费5469.7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996.3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本市查询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被执行人身份地址及经营场所,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失信措施。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23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抒 航审判员 曹 单审判员 司徒卓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文 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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