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峰广告有限公司、大连鼎鑫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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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987号案件名称
大连华峰广告有限公司、大连鼎鑫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华峰广告有限公司;大连鼎鑫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987号原告:大连华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442号1单元23层5号。法定代表人:华树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鼎鑫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凌秀路37号1层1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该公司经理。原告大连华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鼎鑫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鼎鑫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峰广告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大连华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慧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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