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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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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1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1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王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30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应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12516.1元及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所计数额为准支付从2020年4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6元、执行费8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向其履行完毕案件义务,且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8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承办人: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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