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建福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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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734号案件名称
新疆博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建福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疆博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建福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博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兰州湾镇镇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福,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新疆博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博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华审判员 孙青莲审判员 毛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颖书记员 吕佳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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