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恢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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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恢46号案件名称
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福建泉州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9591034L。法定代表人:邓云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763X5。法定代表人:郝伍黑。本院在执行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02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802执恢4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隆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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