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超、刘子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7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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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70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启超、刘子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启超;刘子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启超,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刘子磊,男,汉族,1991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李启超与刘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4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子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李启超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于2021年2月1日前向李启超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4500元;逾期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6元。因刘子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启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809.49元,本院已扣划2809.49元,并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且告知了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809.4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17690.51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子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启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鹏飞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李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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