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中威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银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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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732号案件名称
杨凌中威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银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凌中威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银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32号原告:西安银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T5XE12。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凯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凌中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6987614M。法定代表人:贾西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西安银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中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银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银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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