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平、赵新宏等张文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18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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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1854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永平、赵新宏等张文强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郭永平;赵新宏;张文强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1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永平,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赵新宏,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文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申请执行人郭永平与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永平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42709.3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张文强名下×××号车辆、×××号车辆,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3年5月27日,因车辆下落不明且已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赵新宏名下×××号车辆、×××号车辆、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3年5月30日,因车辆为轮候查封且已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名下无股票、基金、证券;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共计扣划案款826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郭永平。 3、执行中,根据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户籍信息,本院委托喀什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文强名下位于喀什市东湖安居小区45栋1单元108室的房产,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郭永平申请对该房屋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赵新宏名下的喀国用(2007)第006917号土地,已在另案中执行,其所有权人为喀什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被执行人赵新宏名下的喀房权证字第XXXX号、0029693号、0029694号、0029695号的房屋,已在另案中执行,其所有权人为喀什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4、因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永平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82600元,未执行到位560109.38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新宏、张文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郭永平,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杰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刘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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