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民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赖素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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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104号案件名称
新疆库尔勒民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赖素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新疆库尔勒民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赖素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库尔勒民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民路捷安物流园20号。法定代表人:张利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赖素文,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兰干路24号14号楼2单元501室。 本院在执行新疆库尔勒民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赖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赖素文提供担保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新疆库尔勒民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垚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买尔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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