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恩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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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767号案件名称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恩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恩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24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男,系安塞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湛博,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属楼,系该公司特殊资产管理部干事。被执行人:田恩瑞,男,198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中街安塞区委家属楼三单元102室。被执行人:田兆伟,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安塞区委家属楼三单元102室。被执行人:史志梅,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安塞区委家属楼三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恩瑞、田兆伟、史志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恩瑞、田兆伟、史志梅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长期和解履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2021)陕0603执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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