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王红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0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014号案件名称
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王红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王红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文化南路1栋113号,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QUWAL4C。法定代表人:袁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红赟,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申请执行人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红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8月2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于2021年8月20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王红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发布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红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红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红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瞿 勇审判员 谢根伟审判员 钟群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向宏全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910号 下一篇 郑州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永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