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某、霍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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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434号案件名称
兰某某、霍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兰某某;霍某某;周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6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霍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6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霍某某、周某某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9030元及利息(年息24%,从2017年1月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6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兰某某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1026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盛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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