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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灵、郸城县宁平镇新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5执恢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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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执恢190号
  • 案件名称

    王成灵、郸城县宁平镇新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郸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成灵;郸城县宁平镇新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5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灵,男,汉族,1949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郸城县宁平镇新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亚礼,该村委会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625005924675B。申请执行人王成灵与被执行人郸城县宁平镇新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郸民初字第1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60元,其他诉讼费用7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25日、7月8日、8月5日、9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对公收入账户予以冻结。三、2021年9月16日,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罚款决定书。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闫晓东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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