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冬、陈顺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02执恢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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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724号案件名称
杨冬、陈顺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冬;陈顺洪;罗建文;胡双全;湖南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02执恢724号杨冬、陈顺洪、胡双全、湖南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冬、陈顺洪、罗建文与胡双全、湖南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2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杨冬、陈顺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湖南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即清包劳务费1366343.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0966元、案件受理费29901元、一审印章鉴定费156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063元,减除二审清包劳务费鉴定费25000元,共计1498953元)。杨冬、陈顺洪已领取50万元,剩余执行标的本次全部执行到位,因权利人罗建文下落不明,本次执行标的998953元已依法提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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