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和、宁国市国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2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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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2576号案件名称
高国和、宁国市国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国和;宁国市国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2576号被执行人:高国和,男,1991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国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凤形路金宁景秀家园30幢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RQ3UQ9M。法定代表人:高国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国和、宁国市国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2531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审判团队于2021年9月3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62.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881民初2531号判决中诉讼费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蒋蓉书 记 员 胡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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