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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和、宁国市国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2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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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2576号
  • 案件名称

    高国和、宁国市国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高国和;宁国市国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2576号被执行人:高国和,男,1991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国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凤形路金宁景秀家园30幢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RQ3UQ9M。法定代表人:高国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国和、宁国市国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2531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审判团队于2021年9月3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62.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881民初2531号判决中诉讼费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蒋蓉书 记 员 胡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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