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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来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121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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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121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候来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候来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1215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候来宏,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银涂镇于沟村五组2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梅,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路淮海第一城办公楼601室。法定代表人:朱陵,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陵,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保全申请人候来宏与被申请人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苏0831民初12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因原告已申请撤诉,故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汤金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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