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来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121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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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1215号之四案件名称
候来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候来宏;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1215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候来宏,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银涂镇于沟村五组2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梅,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路淮海第一城办公楼601室。法定代表人:朱陵,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陵,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保全申请人候来宏与被申请人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苏0831民初12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应财产。因原告已申请撤诉,故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品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朱陵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汤金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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