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凤、尹航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恢2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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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恢2号之七案件名称
徐爱凤、尹航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爱凤;尹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恢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徐爱凤,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尹航,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爱凤与被执行人尹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次发放执行款315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081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周长寿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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