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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家红、张昕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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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943号
  • 案件名称

    蔡家红、张昕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蔡家红;张昕;胡广林
  • 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1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家红,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昕,女,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广林,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蔡家红因与被上诉人张昕、胡广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家红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初,张昕找到我说她家北屋窗帘污了,南屋飘窗掉了一大块。张昕表示飘窗不用我管,但要赔偿北屋墙角。2020年4月我找人刮大白,但她说不能恢复原样了,我说给她300元。后来她又说他家卫生间有水渍,让我赔偿。一审法院判我600元和25元费用我不能给。张昕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家着火时我没在家,事后一个多月回家时发现北屋西墙角全都有水印,一米多长,我去找三楼,三楼说是五楼家着火造成的。张昕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对方赔偿修复房屋费用6000元;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张昕系大东区老瓜堡东路11-4号2-2-4房屋所有权人,胡广林将大东区老瓜堡东路11-4号2-5-4房屋出租给蔡家红使用。2019年7月29日,因大东区老瓜堡东路11-4号2-5-4房屋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入户进行灭火扑救,致使楼下发生漏水。沈阳市大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该户南屋电视机、床箱等处被不同程度烧损,房屋其它部位和物品除被烟熏外均未过火受损,蔡家红自述下午离家时未关闭南屋电视机、路由器等电器电源插排,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当事人对火灾认定结论无异议。张昕自述于9月中旬发现北屋西北角、南屋飘窗顶有起泡情况,卫生间天花板有漏水,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蔡家红作为大东区老瓜堡东路11-4号2-5-4房屋使用人,因其疏于管理所致着火,消防部门灭火过程中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法院查勘,2-2-4房屋北屋窗户左上角墙皮有发霉情况,卫生间顶棚边有水印,但相对于张昕房屋北屋及卫生间水渍位置,楼上2-3-4房屋未见漏水情况,且2-2-4北屋楼外墙体窗户部位上方有水浸痕迹,不能证明系因2-5-4南屋失火时灭火所致漏水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对该部位维修费用不予支持;2-2-4房屋南屋飘窗顶棚墙皮臌胀,楼上2-3-4南屋顶棚及墙面有多处漏水痕迹,一审法院对该部位维修费用酌情支持600元。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蔡家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赔偿张昕经济损失600元;二、驳回张昕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家红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结合本案,蔡家红与张昕为邻居关系,一审经审查认为,蔡家红因其疏于管理导致着火,造成张昕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后认定张昕的房屋南屋飘窗顶棚墙皮臌胀,对该部位维修费用酌情支持600元,符合现实状况,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家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丽娜审 判 员 田 华审 判 员 华 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闫鹤文书 记 员 陈 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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