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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执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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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执13号
  • 案件名称

    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执13号申请执行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法定代表人:田洪伟,职务。被执行人:王利源,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持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仲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法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王利源名下不动产进行了查封,现因被执行人房产情况不明,无法进行处置;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已查控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何洪涛审判员  朱新华审判员  锡铁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宇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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