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硕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黄金海岸分公司、昌黎县源海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92民初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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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392民初986号案件名称
北京硕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黄金海岸分公司、昌黎县源海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北京硕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黄金海岸分公司;昌黎县源海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92民初986号原告:北京硕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黄金海岸分公司,住所地昌黎县黄金海岸一经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负责人:郭凤梅,项目经理。被告:昌黎县源海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两山乡西张各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原告北京硕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黄金海岸分公司与被告昌黎县源海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硕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黄金海岸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硕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黄金海岸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鹏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 颖书 记 员 兰 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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