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石玉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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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47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石玉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石玉中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7号申请保全人:石玉中,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顾金龙,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周洁,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石玉中与被保全人顾金龙、周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顾金龙、周洁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0,53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顾金龙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账户、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20,53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周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康市九运街营业所尾号7756账户(实际冻结492.52元)银行存款20,53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周洁在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尾号0672账户(实际冻结115.86元)银行存款20,53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周洁在工行新疆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尾号4103账户(实际冻结10.65元)银行存款20,53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顾金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d6ce账户(实际冻结28.06元)、尾号e785账户(实际冻结1.63元)内资金20,53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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