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东、谭仕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5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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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5277号案件名称
张晓东、谭仕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晓东;谭仕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277号 原告:张晓东,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仕荣,男,1978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张晓东诉被告谭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晓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晓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晗晟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骆梦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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