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霞与张树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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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714号案件名称
郭利霞与张树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利霞;张树凯;赵建;郭利霞;张树凯;赵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71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强,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赵建,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利霞,女,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树凯,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陕西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郭利霞、张树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7月27日以月利率12‰计算,自2015年7月28日至款付清之日,以逾期月利率15.6‰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880元,公告费1200元、执行费13800元;但被执行人赵建、郭利霞、张树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建、郭利霞、张树凯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赵建、郭利霞、张树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赵建的银行账户存款11064.91元共计11064.91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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