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琼、严尹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5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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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5013号案件名称
张桂琼、严尹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桂琼;严尹;严军;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5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琼,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尹,男,199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军,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井路6号。负责人:熊辉,系主任。上诉人张桂琼、严尹、严军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4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琼、严尹、严军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桂琼、严尹、严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琼、严尹、严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桂琼、严尹、严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广智审判员 胡晓红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5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琼,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尹,男,199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军,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井路6号。负责人:熊辉,系主任。上诉人张桂琼、严尹、严军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4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琼、严尹、严军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桂琼、严尹、严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琼、严尹、严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桂琼、严尹、严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广智审判员 胡晓红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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