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敏、申明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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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3261号案件名称
杨佳敏、申明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佳敏;申明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3261号原告:杨佳敏,女,土家族,1998年12月20日生,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县。被告:申明艳,女,苗族,1991年11月6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现住务川县。原告田杨佳敏与被告申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佳敏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佳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佳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佳敏负担。审判员 李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露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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