贠虎民、孟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2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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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295号之一案件名称
贠虎民、孟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贠虎民;孟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贠虎民,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华阴市。被执行人:孟涵,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华阴市。本院在执行贠虎民与孟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孟涵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孟涵的银行存款46148.50元(利息另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姜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娜书 记 员 马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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