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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仓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青0122刑初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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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2刑初324号
  • 案件名称

    赵金仓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金仓
  • 案件缘由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青0122刑初324号公诉机关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金仓,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于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2021年8月6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湟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刑诉(202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仓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湟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份,被告人赵金仓雇佣的大车司机周有伟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在车里发现周有伟的机动车驾驶证,便将该机动车驾驶证占为己有。2020年10月份,被告人赵金仓在西宁市城东区中庄附近联系到做假证的人,花100元让对方将自己的照片替换到周有伟的驾驶证上,并用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应付交警检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金仓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驾驶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赵金仓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金仓变造他人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金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金仓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金仓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金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系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仓变造能够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金仓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金仓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金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社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赵金仓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金仓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变造的驾驶证一本,依法没收,留作证据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马成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山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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