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中元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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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78号案件名称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中元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中元;李素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78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帧友,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中元,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李素兰,女,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中元、李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卿洋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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