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近阳、彭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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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166号案件名称
段近阳、彭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段近阳;彭学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166号原告:段近阳,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南,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学文,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原告段近阳与被告彭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段近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段近阳负担。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英书 记 员 刘慧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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