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旺顺建材营销中心、欧金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9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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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939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旺顺建材营销中心、欧金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旺顺建材营销中心;欧金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939号之一原告: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旺顺建材营销中心。经营场所: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B13栋6、8号。经营者:曾国良,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军,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太平,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金明,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务农,住衡阳县。原告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旺顺建材营销中心与被告欧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旺顺建材营销中心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旺顺建材营销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旺顺建材营销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财产保全费610元,合计1239元,由原告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旺顺建材营销中心负担。审判员 胡青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克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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