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蓝松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125执恢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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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恢233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蓝松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蓝松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125执恢2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江舟。 被执行人:蓝松标,男,1982年0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与被执行人蓝松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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