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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玉、胡雪等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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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268号
  • 案件名称

    鹿玉、胡雪等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鹿玉;胡雪;刘书文
  • 案件缘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26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鹿玉,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嫔,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雪,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崇岳,辽宁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辽宁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书文,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娇晶,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再审申请人鹿玉因与被申请人胡雪、原审被告刘书文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鹿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周燕雁审判员  苍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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