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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旺、刘丙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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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387号
  • 案件名称

    胡思旺、刘丙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胡思旺;刘丙林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胡思旺,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刘丙林,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退休教师,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胡思旺与被执行人刘丙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民终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丙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思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丙林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丙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刘丙林银行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没有投资收益类保险,也没有购买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亦无其他确定可供执行的债权,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无车辆。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刘丙林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丙林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思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丙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思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刘满喜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科旗书 记 员 蒋洪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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