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五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张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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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996号之一案件名称
成都五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张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成都五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张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五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法定代表人:汪小强。被执行人:张莎,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五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申请执行张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张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7.3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欧 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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