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苏金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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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284号案件名称
舒兰市人民法院、苏金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舒兰市人民法院;苏金龙;周相臣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苏金龙,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周相臣,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苏金龙、周相臣罚金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31日作出了(2021)吉028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人苏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止,先行羁押的4天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相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维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五、被告人李维峰的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责令被告人苏金龙、周相臣退赔被害人付伟霞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五百一十三元;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七部、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128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12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刘大兴审判员 张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千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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