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信发展有限公司、张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4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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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425号之一案件名称
天津和信发展有限公司、张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天津和信发展有限公司;张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和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第一座5B-2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强,北京中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和信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执行判决书中第二项:被执行人张**将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万通中心34层及以上搭建的隔断部分房屋恢复至申请人天津和信发展有限公司交付时的状态(合同附件第三章“交付条件”),交申请人天津和信发展有限公司收回,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撤回该请求的执行。本院通过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屋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NA5687”金杯牌车辆一部,因未掌握车辆具体位置,无法处置。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2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伟光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博健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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