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游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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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41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游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游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12日,住陕西省安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XXXXXXXXXX。被执行人:游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9日,住陕西省安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游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游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司法文书,并两次对被执行人游某进行网络查询及线下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游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游某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9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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