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彭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26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2642号案件名称
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彭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彭华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2642号原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路街道人民西路22号。负责人:何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万,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物业经理,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彭华飞,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仁,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彭华飞的父亲,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诉被告彭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华飞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2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对被告彭华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华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中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侯五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洪美丽书 记 员 邹亦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