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靓颜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汉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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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303号案件名称
上海靓颜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汉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靓颜宝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汉唐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303号申请人:上海靓颜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汉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上海靓颜宝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汉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靓颜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汉唐木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汉唐木业有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惠珍书记员 徐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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