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威武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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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668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威武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威武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66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湘江北段三段48号楚雅苑商业201室。法定代表人吴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莉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威武,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威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0﹞长仲裁字第26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威武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莉莉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威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陈威武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威武名下银行存款6518.55元。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陈威武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陈威武所欠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343.79元、违约金31.03元、仲裁受理费548元、处理费500元,合计11422.82元,除已执行6518.55元,尚欠4975.6元,被执行人陈威武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1.33元。如被执行人陈威武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668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屈 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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