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2刑初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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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刑初290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案件缘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22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宜检刑诉〔20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晓娟(另案处理),在郴州市碧桂园小区16栋一单元2904号房内,利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以免费赠送“王者荣耀”皮肤的方式,骗取他人的微信号并出售,两人共计获利40000元。李某某个人获利20000元。同时,被告人李某某还通过购买他人的微信号并出售,个人获利4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个人共计非法获利24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决定书、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1、李某某2、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5、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给他人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并预缴纳罚金,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4000元(已由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某用于犯罪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予以没收,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曾国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晖书 记 员 欧生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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